(一)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3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33022297號書函辦理。
(二)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重點如下:
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,連同正常辦公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;延長辦公時數,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1.因有急迫必要性,且機關(構)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。
2.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,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、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,其他機關(構)經主管機關同意,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。
(三)本校公務人員、約僱人員(含職務代理人)自即日起至113 年6月30日止,需至「e 等公務園+學習平臺」完成「113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」(時數:1小時)。